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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
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根据外经贸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
   2、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报批及备案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
  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管理,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审查要点及批准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报批、备案所需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合同、章程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和法规;
  (二)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批准文件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审查要点
  (一)审查合同、章程的法律有效性,包括是否有签字时间,签字时间的有效性,地点(合同、章程的签署地点应为中国境内),签字人是否是法定代表
人或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二)合同、章程应包括的内容是否有遗漏,要求呈报的文件是否齐全;
  (三)合同、章程是否有涉及政府行为和约束第三方(即非合同方)的条款;
  (四)对属于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项目、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的项目和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是否已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了报批手续;
  (五)经营范围是否明确具体,用词是否严谨规范。应参照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六)投资各方出资的比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遵守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2、出资方式中应明确中外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投资构成中应分别写明中外双方的现金出资额。若以机械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出资,应分别写明出资额。以机械设备出资,应附设备清单;以厂房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同、章程中应写明面积并提供产权证。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的有效证明。
合资、合作企业外方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外资企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3、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币种应一致。下列任意一种币种均可;人民币、美元、港元、日元、德国马克、英磅。
  4、出资期限应遵守如下规定:
应在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应为:
  ①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②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③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④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5、合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
  (七)技术转让条款应符合国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八)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产品内外销比例、方式、定价原则和责任是否明确具体。
  (九)企业外汇平衡的办法是否可行。
  (十)工会组织、中外职工的工资、福利。
  (十一)董事会的组成、权限,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以及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争议的解决和违约的处罚,应选择在中口境内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十三)企业的中止、解散以及清算时对资产的处置。
  (十四)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是否规范化并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三、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一)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不宜过于简单和笼统,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和合作各方的名称;
  (2)企业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额、投资各方出资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属合作经营企业,还应包括利润分配原则;
  (二)经营期限;
  (三)对设备进口清单的确认;
  (四)审批机关须强调的其他问题。批文中对上述各项的措词、用语应严密、准确。
四、其它
  (一)审批机关审批的文件以中文本为准,中外文本的一致性由签订合同各方负责;
  (二)技术转让协议、委托经营管理或承包经营合同应作为合资、合作合同的附属合同或独立合同报审批机关审批;企业贷款协议,无技术转让内容的设备购买、厂房租赁以及土地使用、土地出让合同等不需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三)合同、章程中有原则性问题,必须要求合作各方修改后再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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