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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工会维权工作
冯 慧
一、维权工作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随着政府的职能转变,企业的转机建制,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权益、劳动保护、生活保障等方面已基本上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就拿我们房产系统来说,已由过去的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并实行了股份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因此,劳动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切实担负起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责任。
二、维权的重点
维权主要是维护职工的两大合同,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失业、职业培训等。特别是要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实现脱贫致富。在企业深化改革中,伴随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工会在维权时,要教育职工站在全局的高度,顾大局、识整体、积极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同时,要千方百计扎扎实实为职工排忧解困,帮助职工度过难关。
三、建立维权和民主管理的有效机制
做好维权工作,必须有法律和制度作保证。
1、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我局所属企业进行综合体制改革以来,实行了股份制。工会主席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工会和职工董事、监事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不能因工会主席参加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而忽视工会的作用。工会的作用要比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作用广泛得多,效果更明显。
2、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要依据《劳动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同时,还要指导好职工个人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企业内部确定明确的劳动关系,使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有利于强化民主管理,拓宽职工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监督、约束。
四、搞好工会自身建设
工会组织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目前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无不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组织体制上,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同党委有关部门"配套";运行机制上,强调上下一致,下边围着上边转,一级对一级负责;活动方式上,基层工会还停留在听号令、当"配角"、敲"边鼓"上。因此工会必须"转机建制"。
走依法治会之路。就企业工会来讲,关键是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落实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重要的规章制度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讨论决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等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从根木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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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房产局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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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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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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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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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 |
孟庆克 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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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靖邦 侯仁安 王昕 |
| 物业总公司 |
姚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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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微 王经茂 |
| 物业一分公司 |
于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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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 高瑾秋 |
| 物业二公司 |
刘振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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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绍华 冯丽 幺英 |
| 物业三公司 |
崔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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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启荣 宁学智 |
| 供暖总公司 |
孙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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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元智 李辉 |
| 供暖一分公司 |
赵维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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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林 朱虹 |
| 供暖二分公司 |
赵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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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效斌 李建华 |
| 修建一公司 |
夏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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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国 王得威 |
| 修建二公司 |
朱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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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奎 李祥生 |
维权热线
1、"劳动合同只是搞形式,订不订无所谓"的说法对不对?
答:《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我国己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推动劳动力自由流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劳动合同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体现出来。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律途径。劳动权利是劳动者
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以往,劳动者劳动权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途径实现。
(2)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佥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佥权益的时候,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为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3)劳动合同可以使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其所需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可以自由选择与谁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可以依照本单位需要招收相应的劳动者。
(4)劳动合同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者会增
强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劳动待遇。对于企业来说,也会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吸引更优秀的劳动者为其服务。无形中推动了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5)劳动合同可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劳动合同
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责、利,对双方构成一种约束。双方都会尽可能履行义务,以免承担责任,纠纷亦随之减少。
总之,劳动合同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用工方面的最主要的形式,目前,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订立劳动合同不加以重视,或置之不理,或草草了事,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纠纷,都是由于没有订立劳动者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妥当造成的,其结果给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转达变观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劳动合同予以充分的重视。
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答:法定必备条款就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只有完全具备这种条
款,劳动合同才可依法成立。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全面、详尽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和便于纠份发生以后的调查取证。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又分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和特殊法定必备条款。
一般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我
国《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特殊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由于某种特殊性,立法中特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有条款。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缺少上述法定必备条款中任何一项的劳动合同都不能够成立。
3、怎样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
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反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必须以法定方式处理。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以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为前提,劳动合同的有效
条件从我国立法规定来看,主要有:
(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年龄和其它条件才能被用人单位录用。在我国,一般来说公民必须满16周岁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
业所必须的健康条件且智力方面符合所从事职业的要求。此外,因触犯刑法而自由刑的正在服刑的公民、在校学生等一般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如要招收16周岁以下的文艺工作才、艺徒、运动员,必须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并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如果要招收农民工,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不得订立内容违法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害的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盗窃其他企业技术秘密的合同、放映黄色音像制品的合同等。内容违法的劳动合同无效,当事人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必须出于本人自愿。
(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很可能被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4、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何作用?
答: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集体。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比,集体合同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1)集体合同的内容比劳动合同广泛。它除了规定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外,还要就职工的集体福利等问题加以规定。集体合同的有些内容是劳动合同无法包括的,由这些内容所产生的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合同所无法保护的。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就劳动条件等某项合同内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劳动条件等只要规定的不低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就可以了,用人单位往往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把这些标准定的很低,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力量的结晶,往往可以通过谈判提高这些标准,维护工会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往往是参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的,对于一些劳动条件规定过于原则
化,不利于操作,而集体合同可以结合本用人单位实际做工详细规定,更细致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哪些?
答: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份:
第一,劳动关系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涨工资、工作时间、体息休假等内容,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制约着个人劳动合同;
第二,过渡性规定,主要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优先雇佣被解雇职工等;
第三,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的条件等。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1994年12月劳动
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更为具体,包括:〈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保险福利〈4〉劳动安全卫生:〈5〉合同期限:
〈6〉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7〉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8〉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品的约定;〈9〉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关于集体合同的形式,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集体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了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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