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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管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以法治国""以法治局"的方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树立良好行政服务形象,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提出行政诉讼管理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局成立行政诉讼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诉讼工作。组长:李惠松;常务副组长:王志刚;副组长:孟庆克、周秀锦,办公室设在区局法制办(行风办)。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以行政主管领导挂帅的行政诉讼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诉讼工作。
二、行政诉讼案统一由区局法制办(行风办)接案。依据案情的性质,经局诉讼领导小级党务副组长审批,确定应诉单位或部门。法制办(行风办)应自接案日起三日内将案卷转到办案单位或部门。
三、办案单位或部门自接案之日起一周内做好应诉准备,并把有关资料报区局法制办(行风办)备案。
四、涉案单位或部门应按办案单位或部门的要求提供体制改革需资料,包括行政决定的依据、证据等,积极做好配合应指定专人配合办案。
五、行政诉讼实行代理制。各单位、各部门应聘请专(兼)职的律师办案,并设专(兼)职的案件办理人员。
六、每件行政诉讼案结案十日内,办案单位或部门都要写出结案报告,报告诉讼结果及由诉讼总结行政工作的经验教训。败诉案还要提出整改的意见,报区局法制办(行风办),区局法制办(行风办)要将整改意见转发涉案单位或部门。
七、奖优罚劣。在办理行政诉讼案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在诉讼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诉讼中由于未按本规定工作,影响诉讼质量或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八、本意见由区局法制办(行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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